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废标应当根据招标合同约定或实际损失补偿。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废标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