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