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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失效后,是否还受到异议登记的保护?
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失效。首先,提出异议登记注销申请,既可以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也可以是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作为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在异议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由于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已暂时丧失了公信力,登记机构也暂时不办理权利人的处分登记申请。一旦其得知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被驳回,就会要求注销该项异议登记,以免影响其正常行使权利。作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其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被驳回,就无法再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其权利。此时因还在异议登记期间,可以是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也可以是在十五日后,为了避免不当的异议登记给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带来损害,给自己招致赔偿的责任,因此,也可申请注销该项异议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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