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多年工程律师的经验,这种情况需要证明总包存在挪用截留工程款的情况。1、一般情况下总包的项目部银行账户,业主是可以资金监管的,工程款流向了那里,如果证明是挪用了,则属于总包违约,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2、根据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与工程计量直接挂钩,如果支付的工程款属于与总包完成的工作量计量不符合,那么也可以证明总包存在窝工和工程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总之,业主要与总包解除合同,需要证明总包在工程进度和质量上存在违约。如果总包不愿意解除合同,其实也可以采取业主指定分包的方式,或者业主、总包、分包人三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方式来控制业主的资金流向问题。从而确保业主的资金都用于工程进度。我之前在大型工程项目做法律顾问,处理类似停工后复工的问题,有需要可电话联系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