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部规定以下18个证明不予开具证明:1、身份证证明,15位升为18位后是否为同一个人;2、因非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名字的错别字,不证明是同一个人;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出具身份证明的;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5、偿还能力证明;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7、亲属关系证明;8、婚姻状况证明;9、身份证丢失证明;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11、实际居住地证明;12、保险事故证明;13、人员失踪证明;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16、非组织行为索取表现证明;17、房产证明;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