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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是四川的,现在张家港工作,我可以在张家港起诉离婚吗
离婚纠纷,一般是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被注销户籍的;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的;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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