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内、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