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送人抚养的,送养人应当是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或者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一般是不得随意送养小孩的。孩子送人抚养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孩子与生父母的关系及消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