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同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三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你觉得处罚过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