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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医生在送病人的路上,救护车出车祸,医生家属如何维权
医疗事故,患者及其近亲属可以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来解决民事责任争议,协商不成的,医患双方可以请求医疗卫生行政机关进行调解,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的,患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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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从陇南方向离礼县服务区10公里左右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我们前面一辆皮卡皮卡自己打滑撞上护栏导致我们追尾皮卡然后我们刚下车想看看情况这个责任大概怎么划分?
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违反了通行规定,再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理,再根据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履行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划分责任。第一,一方有过错,其行为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否则不适用此原则。第二,阻碍安全的一方应该发现危险,但没有发现。不履行一般注意义务。第三,受阻方履行符合其身份的义务,可以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但未采取或未采取正确措施。第四,虽然受阻方有条件采取措施避开受阻方,但其措施并不妨碍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如果对正常参与交通的第三方有危险,本原则不适用。虽然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权案件,但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不同,交通事故多发生在动态运行中。交通事故中各方的相互作用强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为了使每个交通参与者建立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用合理的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是合理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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