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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师年轻去世,他的父母还能有赡养费不
从法律规定的赔偿角度(如果存在相关责任人等情形下)如果老师的去世是因为他人侵权(比如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在工作中因他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其父母可以作为近亲属主张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死亡赔偿金虽不是专门意义上的“赡养费”,但实际上是对死者家属未来可预期收入损失等的一种综合性补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父母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如年迈、残疾等无法通过自身能力获得稳定收入维持生活),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这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赡养费”的性质。如果是在工作中因工伤去世(前提是属于劳动关系等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里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发放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父母等),是一种长期性质的,可视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赡养费”保障。从老师所在单位的角度(如果是学校等单位的老师)如果老师是有编制的情况:单位通常会有一定的丧葬补助费等给予家属。有的单位可能有基于人道主义关怀等,给予家属一定的困难补助等,但这不是法定的,也不具有长期持续性。如果是没有编制的合同工等情况:单位一般也会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丧葬等费用和适当慰问金等。从老师自身财产继承角度如果老师生前有财产(如房产、存款、投资等),在老师去世后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可以继承相应的财产份额,继承的财产可以为父母的生活等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但这不是直接意义上的“赡养费”。如果老师生前有购买商业保险(如包含死亡赔付且指定了父母为受益人的保险等),父母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等。总之,单纯说“赡养费”在老师去世后其父母一般是没有的,但从多种途径综合来看,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因侵权、工伤死亡等)父母可能会获得一些经济补偿、抚恤金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他们后续的生活;从继承角度获得的财产等也可以对其生活起到一定的支持作用。
周清智
周清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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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离婚可以在慈溪办吗
在外地是需要这样办理离婚手续的:1、一起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2、应当向民政局交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3、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不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4、期满后,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符合离婚规定的,发给离婚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湖州法律问答顾问
湖州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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