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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于2008年1月5日,就位于仁寿县文林镇的商品房,我与房地产开发有责任限公司的售楼部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02的一式三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我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付清了前期购房款及户头费。 二、2008年10月3日,我提前看房时,我发现的有以下严重违约行为: 1)未严格按照“眉山市房地产管理处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进行预售房; 2)整栋楼房多建了一层,使我购买的顶楼名存实无;(多层建筑应为六层,而现变成了七层) 3)进户门的门厅处已没有了钢结构采光棚并内外结构发生变化、厨房位置的外部构造及采光发生变化、主卧内的卫生间无端的少了,与我当时购买时的建筑模型及图示的户型样式出现了严重的不符,使得该房显得十分压抑。 4)公共绿化及公共设施与我当时购买时的建筑模型产生严重缩水(建筑模型的比列为1:60)。 5)无正规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无图施工。 6)无规范的监理及质量控制体系。 三、我已向房地产开发有责任限公司提出退房或要求对此房进行整改,截止目前为止,贵司尚未给任何答复。我认为:房地产开发有责任限公司未经批准及未经得买受人同意擅自变更规划、结构及房间布具严重影响了我所购该套商品住房的质量和使用功能。 我要维护的权益,我该如何办?我若全权委托贵司,贵司如何收费。

诉讼 2008-10-28 17: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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