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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下在2007年5月因有担保人借出20万元,借条上有一年归还的期限,但是一年后到现在因为债务人的生意地点的变更,导致担保人和债务人无法会面,只能通过电话联系,债务人不说不还天天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要付连带责任不?

诉讼 2017-04-21 06:2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担保人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   民间借贷担保人(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按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般保证,即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2、连带保证,即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
      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直接起诉担保人和债务人,要求他们负连带清偿责任。
  • 如果有约定担保人保证期限的,在债务到期后的约定期限内,债权人应当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果未约定期限的,担保期限为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约定期限不明的,在债权到期后两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另外,还要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情况下,未约定保证类型的,推定为连带责任责任。
  • 担保人的风险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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