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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按揭贷款一套房,买房时是父母出资,登记出资人子女名下。现在离婚,但是当时没有合同说明赠与单独一方,现在要离婚,怎么证明这是赠与单独一方的?

诉讼 2015-01-14 18:0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因为是贷款买房,父母赠与部分属于自己子女的份额,共同还贷部分两人平均分摊份额。
  • 房产以登记为准,出资人仅作为债权人,尚需举证
  • 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婚后还贷部分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只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了,就视为对乙方的赠与,不需要证明。 如果有共同还贷的部分,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追问】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是按揭贷款,但是贷款下来的时候,我已经在协商离婚的事。所以还贷款也是一个人在还。
    【回答】还款的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即使是一个人还,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除非是出资人还
  • 您好: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需要什么证明。
    【追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是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没有赠与的说明合同,没关系吗?
    【回答】司法解释的意思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等同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直接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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