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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子有个员工离职了,由于我们公司一直未给员工入保险,在他离职时双方协定给他一次性补齐2年的保险,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他9048元。 他写了一张收条 本人某某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玖千零四十八元。 我想请问这个收条是否有效,因为上面未写我公司的名字和款项。但是这个9048是可以通过保险基数算出来的。如果他再到法律上起诉,这张收条可以当作已经付款给他的证据么? 而且他还很有心计的把名字的“南”写成了“楠”我对了一下笔记,他也特意没有按照平时习惯写。 谢谢各位了!~

行政诉讼 2008-10-29 18: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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