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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是河南郑州某省直事业单位,2006年上一任领导将我单位270亩国有划拨的福利公益用地出租给个人,用于种植和经营,期限13年,到2019年.目前,该地收回存在巨额地面附属物的赔偿.我们是否可以拒付,因为国有划拨用地是不能出租出让的.如哪位对此有研究的话,我们可以面谈委托.

征地补偿 2010-07-13 0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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