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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企业医院的临时工,2006年底参加工作,2008年3月我跟医院签定了一份至2010年12月30日的三年的临时工合同,医院规定在这期间每年的社保都是由我个人买后凭发票到医院全额报销,但是512以后单位将我由全日制工改为了钟点工即每天工作四小时,合同上没有变更。但是在今年报销2009的社保金额上,单位认为我现在是非全日制工,故只报销一半的费用,我想咨询一下,单位这种行为是是否违反了劳动法,还有就是今年四月我开始休产假至今,而单位也只向我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这也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呢?

其他 2010-07-13 16: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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