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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集体水面,五年前县政府凭一次会议纪要将水面以每亩每年300元的标准租用,预备作水上公园开发.每年县政府支付租金.可五年过去了,水上公园没有开发,原本的精养鱼池变成了污水调蓄湖,我们为了不荒废水面,还是背地里进行了粗放型的养殖,但收益不高.为此找县政府咨询,想收回土地不再出租,再把鱼池改良后以提高土地产值.但县政府不同意.我们提出这是以租代征行为,他们说政府没有使用,每年无偿付给租金,不算以租代征.请问租用了我们的精养水面而不让我们进行水面改良的行为到底是不是以租代征,肯定答复为盼!

行政诉讼 2008-10-29 16: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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