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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1月1日递交离职申请,15号工资发放,14-15号我休假,(在扣扣上经得领导同意)公司以自动离职处理,扣除我12月份和1月份工资,合理吗?

行政诉讼 2015-01-17 23:5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工资应据实结算,克扣工资的行为违法。 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第一、如公司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的。 第二、如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支持11个月双倍工资,法院可支持2年的双倍工资。 第三、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金的,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如果是劳动者因单位违法行为而提出辞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满一年赔一个月工资。 第四、如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公司还要支付失业保险金和年休假工资的。 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为,还要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 第六、如果公司克扣工资,还应足额支付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 如何处理和操作,建议到律所由律师为你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带上现有的材料。 如需进一步咨询,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 您好,劳动者辞职需提前一月书面提出,您合法离职公司无权扣除您的工资,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建议您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做法不合理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您合法离职公司无权扣工资
  • 不合理,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绝不合理的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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