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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茫然的一些问题: 06年11月,因为生意上的一些问题,属于我个人的实物原因,欠下同城一朋友约20万元,07年4月写了借条(表面上成为了借款),08年三月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形成了生效的民事调解书。7月间,债权人领来家两人,说是法院的,要给我住的房屋评估。8月28日债权人给了我一份评估78万元的房屋评估报告书。9月下旬我因病住院。十月三日来家接债权人电话,说是找不到我,房屋已经被法院执行庭通过某拍卖行拍卖了64万元。10 日要我一同到法院执行庭,执行庭以为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要立即无条件搬出,然后再到法院结余执行完债务后的余款大约20多万元。(房屋115平方,尚欠银行房贷19万)因为没地方搬家,请求法院既然已经卖了我的住房就应该算清所有债务将余款给我,可以立即租房搬家,但是法院执行庭不予理会,并又给了一纸公告,责令期限不搬出就易发强制执行。 不明白的地方:此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现在分居,2个月前第一次起诉离婚未准。法院可以不必理会现在的婚姻关系还存在,就拍卖了住房?其次,法释04年15号是路人皆知的,我只有此唯一住房,法院也可以违反(我已搞不清那个15号是不是法律了?)司法解释拍卖我主的这房子?再次,就算是卖了,我是不是债权人了呢?无论怎么清偿债务都至少剩下20余万(至少也是我之前交的房款吧?)那为什么不给我(就连租房款也不给?)导致我无处搬家,还一定要强制执行呢?最后请教,有说理的地方吗?有地方聘请代理人帮我说理吗?明知道无处可搬也不让租房(不给钱租房)一定要强制执行?无路可走怎么办呢?只能走极端出大事上头条才有管的吗?

案件执行 2008-10-29 23: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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