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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在平山温塘购买的房子,当时合同约定2007年5月1日交房,且在购房时只开了收据,我是先付95%的房款,交房时再付5%。因房屋质量问题到现在还没有房屋合格报告,而且拖到现在,已经找不到原开发公司,他们给了联系方式地址,说可以自己交契税和维修基金等可办理房产证,但是不承认原来应付的责任,说是尾款我要交,但是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拒绝支付。我想问的问题是:1 买房时不付全款开发商是否也应该开具发票。2 如果未开发票是否涉及逃税。3 现实和合同不符的地方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起诉他们(听说原开发商已经注销 不详)请律师给予解答

调解 2010-07-14 18: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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