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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1、要求支付自2011年7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500元;2、要求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代通知金2200元;3、要求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13薪2200元;4、要求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4日工资1000元;5、要求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4日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1年7月10日XX公司,担任XX职务,月工资2200元。2013年12月4日,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2013年12月31日,公司人力经理通知我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3个月补偿金,协商一致后,打印成纸(即证据材料清单),后因分公司无章,要去总部申请为由,搁置此事。由于公司未通知是否可以不上班,故2014年1月4日后继续每天打卡,等待公司正式并带有签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4年1月9日,由于领导出国旅游,总部迟迟不给予合理解释,公司未解决劳动纠纷的人员要求公司领导给出合理解释。总部领导才第一次询问员工诉求,承诺如果是合理合法诉求,公司会予以赔偿,并于周一,即2014年1月12日给予回复。2014年1月12日,未果。2014年1月14日,公司以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公司奖惩制度第二条第4款第(3)项的第三类违纪行为“拉帮结派、聚众要挟,妨碍生产秩序,阻碍公司发展进程者;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图书、足以破坏劳资感情……”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补偿金。2014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鉴于被申请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现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 2015-09-15 10: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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