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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09年上半年某日,唐某唆使杨某带两名女同学到某宾馆,意图发生性行为。杨某正好在网吧认识了两名女同学,在将它们两人带网宾馆的路上其中一名女子有事离开了。杨某就将另一名女子带到了宾馆然后独自离开。在宾馆中,由于该女子呼救并苦苦哀求唐某再加上外面有宾馆人员叫门。唐某中止了犯罪活动。事后杨某被公安机关逮捕,但因证据不足释放。案发时,杨某未满18岁。 事件二:09年上半年某日,邓某邀请杨某到某地相会。当杨某到达相会地点时,发现邓某刚聚集了多人斗殴且斗殴事件已经平息。杨某逗留几分钟后离开了现场。整个事件中杨某未携带任何武器也未参与任何争斗。但事后多日杨某被公安机关逮捕控告其聚众斗殴且连同将事件一中的犯罪活动控告为强奸未遂。案发时杨某已满18岁。 问题:请问杨某在事件中构成犯罪吗?能否通过法律手段为其辩护无罪。

刑事辩护 2010-07-15 18: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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