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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所在的公司为股份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各股东决定解散公司,我是2008年11月开始就职的,2009年6月1日签订了1年的合同,2010年5月31日合同到期,继续在公司工作到7月10日公司突然宣布解散,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们续签合同也未提前通知我们公司将解散,请问我们如何争取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多少?还有就是工作期间公司只帮我们购买了医疗和养老保险,并未帮我们购买失业保险,我们能得到补偿吗?

仲裁 2010-07-15 1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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