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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武汉人,9.1日进入武汉新成立的公司(4月成立),母公司在东莞,9.17日公司派我去母公司出差培训学习两次,时间差不多一个月。因为是新公司,武汉这边的业务都有东莞那边业务员对应在,现在公司招了我,所以派我去接手东莞公司业务员的工作。学习结束后,公司突然让我签订培训合同,服务期为1年,如期间因任何原因辞职,双倍赔偿公司。这样合理吗?除车费公司没有其他费用的凭证。

其他 2015-01-19 20:2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以下几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不赔培训费 1、是在试用期内辞职,不用赔付培训费。 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3条:“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赔偿培训费也无效,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 2、劳动合同期满,不用赔付培训费。 培训费的约定只在当期合同期内有效,在续签的合同期内对上一期合同期内对培训费的约定因为上期合同的到期而失效。 3、培训范围是:学历培训(含大中专院校的代培生)、外语培训、劳动技能培训、出国业务培训、职称晋级培训等,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结构而对人员进行的转岗培训。 4、公司严重违约在先,比如拖欠工资、强迫劳动者劳动等,只要有明确的证据,劳动者提前解约不属于违约。 5、劳动合同中“预定”的培训费不需要赔偿,单位没有实际支出培训费,因此不需要赔偿。
    【追问】感谢回复,合同是11月签的,目前还属于在服务期,如期间我要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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