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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韩国社长承揽装修工程后,以装修为名收取30户的装修预付款后,给部分用户装修,另一部分未装修,而且已装修的住户留下不可弥补的后遗症。目前此社长携款逃到外地。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谢谢!

刑事辩护 2013-06-24 06:2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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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手段。
  • 应该属于合同诈骗罪。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可是个人或单位,与诈骗罪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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