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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下午现代小轿车从一小区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口路段时,该车前部与沿该路段由北向东进入该小区的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自行车人员受伤,肇事后双方均未保护现场,未及时报案。交警跟据交通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相当,应当承担同等责任。我想问自行车应该承担对等责任吗?

调解 2010-07-16 2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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