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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015年4月营业执照到期,目前企业自定清算基准日为2015年1月31日,在清算前企业首先分流人员,这样违法吗?1、对员工采用变更合同主体形式,若员工愿意在2015年1月31日前和企业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每人将获得一定奖励,由原企业支付,合法吗?2,若不愿变更,就只支付赔偿金?也没有相应奖励?结点还是1月31日为基准日?这样做对吗?赔偿金计算月份应该是N+1月对吗?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合同对吗?3、若员工不同意按1月31日为清算基准日可以吗?坚持到营业执照到期日在清算可以吗?

其他 2016-03-31 07: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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