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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9日,在商场我与一女孩还发生口角,女孩出言不逊,我出拳打其后背,该女孩叔叔出现,与我厮打,与我同行的婆婆和姐姐上前劝架,该男子将我婆婆用力踹倒在地,致我婆婆右肱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我在厮打过程中也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事后警方对我进行200元行政处罚,对该男子进行了刑事拘留,但该男子大概不到一周就被放出来了,我不知道这样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对我们进行任何赔偿,也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该男子是否可以做取保候审? 迫切希望你能给予我们帮助!谢谢!

刑事辩护 2008-11-01 18: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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