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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店铺租赁合同上第八条,房东注明:合同期满,在甲方不使用门面的情况下,与其他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给乙方。现在房东要收回房子,我的转让费,以及装修费什么的大概两万,他没有退了,这合理吗?还有他扣着我的押金也不退了,理由是合同是注明了:乙方放贰仟伍佰元押金,合同期满,甲方退还,如乙方未按合同处理,押金作为甲方的赔偿金。反正要么就是你三年不做了,给你退押金,但你不能转让,要么你转让,这押金没有退了,这合理吗?如果我在第八条后面加一句,如乙方想续租,甲方需同意续租。这样有用吗,能限制他收回门面吗?

其他 2010-07-19 2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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