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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我的一个高中同学向我借款,是14年的11月份,当时他的借款理由是工作(财务工作)出现错误需要填补差异,本来说好在15年2月份还我,但是因为我急需用钱,所以在15年一月九号向他催要,他给的回复是1月十号、十一号还给我,但是直到一月的21号未见归还,再联系说已经给我银行卡打过了。直到一月26号还未见到这笔钱,之后再联系,就不再接听电话和回复短信。请问,我需要走哪些程序去追要这笔钱?他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征地补偿 2015-01-28 1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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