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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4家单位,分别为甲、乙、丙、丁。 其中甲方把货物卖给丁方,丁方不要发票。甲方通过乙方,按照正常的买卖进货程序,把甲方卖给丁方的货物,入库开票给乙方。然后甲方把发票开给了乙方,并把从丁方收到的货款通过乙方转到甲方的指定专用账户。最后乙方把发票开给了丙方。丙方把发票用作何用,不知道。 请问尊敬的朱律师,甲、乙、丙、丁四方都有罪么?各犯了何罪?按照金额情节,该怎么量刑? 望您能在百忙之中给与解答。急盼您的指导!谢谢!

其他 2010-07-19 22: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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