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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可以驳回起诉

其他 2017-03-05 04: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司法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 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 3、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 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共同点(相似之处) 1、结果均可由法院以强制驳回的形式使权利主张方的要求或主张得不到满足或实现; 2、二者均是在法院已立案受理起诉之后做出的; 3、二者均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否定。
  •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 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纪律进行诉讼活动,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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