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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78年作为乡镇邮政所临时工因工右腿粉脆性骨折,造成右脚短几公分,并时常发痛,生活不便,当时达成协议补偿18元/月及伤发的医疗费至老死,一直到2007年,邮政提出一次性赔偿解决,和父签定了赔偿协议,一次性5000元,约定双方义务终结,有公证。我要咨询的是,一是78年的约定的补偿标准能不能按现在的相关标准提高。二是一次性补偿标准太低,(当时我不知情),现能不能提出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争取进一步补偿或提高标准执行原来的协议。恳请各位专家在百忙中能帮我这个忙,万分感谢!!

仲裁 2008-10-31 16: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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