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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的房子2013年3月出租,当年承租人没有按期交纳取暖费,供热站在当年的12月底停了供暖,承租人发现后找到供热站并同时告诉我家中供暖管道有泄漏,我和供热部门人员都到现场确认了,是管道出了问题,影响不大,为了保证承租人的健康,供热部门恢复了供暖,但当年的取暖费用没有协商落实,供热部门也没有及时维修,只说明年再解决(这里指2013-2014年度的取暖费)。进入2014-2015采暖期之前的2014年9月初,我就找供热部门解决管道泄漏问题,但一直拖延不管,直到10月中旬快要供暖了,我自己找工人维修了地埋泄漏的供热管道,室内有一处约0.7平方米的地面没有铺设原有的木地板(因怕维修处再泄漏,留下这里不铺)。至此,泄漏问题基本解决了。在2015年的1月初,供热站再次以欠费为由停供暖,经交涉恢复了供暖,2015年1月中旬,我与供热收费部门协商解决了两年的取暖费问题,并全部交纳了2013-2014和2014-2015的全部取暖费用。这其中2013-2014年度的取暖费用因管道泄漏没有及时维修,供热部门减免了三个月费用并免除了两个采暖期的滞纳金。接下来,我告诉承租人交取暖费,并把与供热部门协商的结果告诉了她,但她以维修过程影响了她的生活,同时因两次供暖期间都有过没通知她就停供暖的过程(供热站说已经在小区贴了通知)等为借口,拒不交纳取暖费,同时今年2月底一年期的租赁期已经到期,我不再继续租房,已经在1月28日电话通知她了,但她以各种借口拒不腾房。我应该怎么办?我是否可以要回取暖费?我可以在2月28日租房到期日后将她的所有东西搬出去吗?怎样做呢?找物业还是报警?另外,她还以房屋她装修了(帖了壁纸,因供暖管道泄漏,部分壁纸受潮损坏)要我赔偿,这合理吗?

其他 2015-01-31 16: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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