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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底男方付给女方购房款,因房子是女方单位集资房,女方说只能写她一个人的名字,女方家又不让打结婚证,但承诺拿到房产证后会加上男方名字,直到结婚后半年都说没拿到房产证,一年多后女方无理提出离婚,男方接到离婚起诉书后,调查发现原来房产证在打结婚证前一个月就拿到了,怎么办?所幸的是男方父母给钱时由于双方没打结婚证,就要儿子写了一张收条,并叫女方签了名,请问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 2010-07-21 12: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分割。
  • 由于房产证是在双方结婚登记前取得,因此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至于父母给钱时的收条在很大程度上会认定为赠与,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让男方父母出庭证明当时给钱的目的是让他们买房,而且证明当时约定房产的名字写男方的,或许还有一些希望,看庭审情况和法官认可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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