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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甲方租给乙方1套房子,乙方开快捷酒店,作为法人代表注册一人制股份有限公司,现乙方已拖欠房租六个月,甲乙双方进行协商,乙方要求将房间物品抵给甲方,两方签署转让协议,乙方法人代表签署,现乙方内部有人说他是股东之一,他不同意转让,请问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没有法律效力,甲方应该起诉乙方一人还是乙方和其股东?

其他 2010-07-23 11: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甲乙之间是租赁关系,欠交租金,应由乙方负责清偿,如果乙方和快捷酒店式不同的民事主体,则乙方无权将房间物品进行处置,抵偿的协议是无效,即使乙方是快捷酒店的股东,也不能以乙方的名义签署抵偿协议。 如果抵偿协议是快捷酒店签署的,其自愿替乙方偿债的,协议内部只要不违法,且签字盖章了就是有效的,和其股东无关。如果股东认为侵犯了其权益的,可以对快捷酒店提起诉讼,行使股东诉权。
  • 您好!要查看一下乙方公司的股东情况,如果是个人独资有限公司,乙方一人签字即可以,只要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有效,如果是两个股东,乙方转让,应经另一股东同意,否则转让是无效的。另外,股分转让是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 一人制股份有限公司,不会吧,看样子你没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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