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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办厂没多久,主要从事电线加工,因公司只有几个人,所以没给员工办社保.去年我厂一名机修工因违规使用手砂轮机(他把砂轮机外盖拆下来,并用外捡的一废砂轮片装上),在维修机器的过程中破碎的碎片飞进眼睛,造成一只眼睛失光,现我已帮他出了全部的医药费并已安装假眼.现在面临的是如何赔偿的问题,这名员工是否应该付部分的责任呢.如果需我付全部的责任的话,工厂将面临灭顶之灾,如果工厂赔付不起,是否还将追究我的民事责任.

其他 2017-03-25 06:2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没有社保还能否工伤索赔的具体标准,通常你可以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一年之内),但前提是必须有证据证明你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公司未给你办理社保,这个工伤待遇都应该由公司承担,具体的赔偿项目要看你的伤残等级,通常包括医疗费、康复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 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纠纷。如果当地已经开展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和医疗保险,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的,劳动者可提出补缴全部社保费。具体缴费时间按照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到离职之日至止计算,缴费工资基准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计算,缴费比率按照当地的规定和企业性质确定。仲裁和法院一般都认同社会保险不受60天仲裁时效限制。还有值得注意的地方是,目前很多企业都没有在试用期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此期间也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是按照国家规定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企业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工伤保险赔偿给个人,至于赔偿多少,要看你评定的伤残等级,以及当地的个人可支配收入。赔偿内容包括,医药费,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与受伤员工进行协商处理。民事责任承担应由你公司来承担,如你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你作为股东以出资不限来承担责任,如是个人独资或个体工商户等个企业,则由你来承担责任。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负伤就是工伤,而不问职工是否有过错,因此对该职工你应当负全部责任,你可以跟他协商赔偿的事宜,只要你们双方能达成协议就行了。至于工厂赔偿不了,那得看你工厂的性质,如果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那该公司的股东仅以有限的出资承担责任,如果不是,那你要以你的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可以追究你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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