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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70岁了,住有公有住房一套,是95年从咋铺路拆迁过来的。原户口4人,我、老伴、婆婆和继女,婆婆和老伴相继离世,我成为承租人。继女在02年因单位福利分房迁出户口。现在,我打算买下公有住房,房管所(通力物业)要求我的继女签字,否则不能办理。和继女商量后,继女不同意,其要等我离世后再购买这套房子。我退休工资很低,继女也不想赡养我,所以想将房子购买后换套小的,再贴补点养老费。我听说,享受过福利房贴的人不能再享受公有住房了,不知道是否真的。如果有这个政策,我应该如何购买我所住的房子?继女还是这套房子的共有人吗?谢谢。

离婚 2015-04-16 06: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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