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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我于2003年7月1日进入一家公司工作,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续签两年,期满后又签订了2006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的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期未满我自己提出离职,公司同意办理。根据新《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我可否向公司要求给我支付经济赔偿?

其他 2010-07-23 19: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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