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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叔在国内的房产托我“一切帮忙料理为要”。我堂叔在印尼(1983年前)去世后,其六个儿子之一,不知道我“料理”之情节,委托另人全权处理其父在国内的房产。问: 1、托我“料理”之托,是否还有效? 2、我堂叔在境外儿子中的一个,凭自己的一封信委托其在国内的姐姐诸子女中的一个儿子拆建其父在国内的房产,是否有有效? 3、我干预其准备拆建受托部分的房子(与我同一座房子),是否否妥当?

离婚 2011-12-08 16: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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