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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民于1993年集资大约三万多元合伙经营办大米加工厂。1994年诈骗犯张XX(万宁县东兴农场的人)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1993年张XX带我们到三亚吴XX米店后来证实不是他本人经营)使我们错误地认为张XX是一位三亚米商,他打下欠条16500元(当时算巨款)后,诈骗成功并且携款潜逃将近二十一年,张XX诈骗成功携款潜逃一年后,我们于1995年4月20日我们在三亚追款未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向本地派出所报案。本地及万宁两地公安1995年也做了案情调查,并出具了书面证明了该案。但鉴于当时的条件及案犯的潜逃,使得本案一直久拖不解决。将近二十一年后的今年,我们偶然在户籍信息网上获得张XX的真实户籍信息,于是2005年1月26日向本地派出所及公安局做出了要求网上追逃的书面申请(或要求再次立案的书面申请),可是公安部门现在一直以时效/异地/民事/为借口公然(否认)当时的案件不接案(派出所有可能不存档案,他们现在认为当时不立案,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吗?其实我们当时是做笔录及按手印的,我们也有当时的报案材料),现在说不立案是谁的责任?我们认为据(刑法第266条)张XX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成功并且携款潜逃了将近二十一年,在这过程中我方及两地公安也多次跟踪未得其踪迹,二十一年后的今天,我方有张XX真实消息后多次上门但只能找到其家人,他一直不露面也不与我方交涉,主观上已造成了非法占有我们的财产,当以诈骗罪论处(不论当时或今日)。我们认为嫌疑人产生欠债后,如能出面与我们交涉当属民事问题。而嫌疑人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玩潜踪达21年,这期间也不与我们有所一丁点交涉,主观上已造成了非法占有我们的财产,应属刑事责任。前债务与后债务虽结果一样,但性质不一样,当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此案应认为刑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以上案件我们苦等二十多年于2015年有张XX的户籍信息后向公安部门多次出具书面申请网上追逃,公安部门要求我们上民庭,请问我们该怎么办?附:本地派出所当时出具公函全文如下:(万宁县公安局及各乡镇派出所根据我乡大米厂的反映,我所进行了调查,情况属实,张XX在搞米的生意中,不讲信誉,确实有行骗行为,希万宁县公安局及各乡镇派出所协助坡心大米厂进行查处追回欠款。此致屯昌县公安局坡心派出所95.4.20加盖派出所公章)。附:万宁县公安局东兴农场派出所当时出具公函如下:(三亚市公安局及各公安分局根据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局坡心派出所以及乡大米厂的反映,张XX在搞米的生意中,不讲信誉诈骗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在调查的过程我场目前未发现其人。据反映张XX的堂弟张某现任市交警中队工作,是否通过贵局寻找张某了解张XX现住地址以及去向,协助坡心大米厂进行查处追回欠款。此致万宁县公安局东兴农场派出所95.4.21加盖公章)

案件执行 2015-04-22 0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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