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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因2008年2月3日,我家小狗无意咬伤路人。我已在事发之后即刻将被咬伤者送往医院处理治疗,同时已付所有医疗费用。 但现在对方(被咬伤者)要求我与其签订协议书,其大概内容为:由于狂犬病最长潜伏期为20年,所以自事发即日起二十年内,被咬伤者在以后可能受到的伤害,如果有证据证实以后的侵权后果和现在的侵权事实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可以在损害后果发生后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向狗主(即我方)要求索赔解决。假如我方拒绝,只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向法院提出此诉讼,那法院是否会判处我方承担此狂犬病潜伏责任?现在相关同类案件的判罚如何?

诉讼 2010-07-25 10: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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