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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厂的一名职工,2008年3月被机器压伤啦右手,在某个医院治疗啦三个月,出院三个月后又去做二期手术。我想问的是,我在没有受伤时的工资是1500元每月,受伤后厂里就只给我770元每月。我去问厂里为什么不是按我原工资发给我,厂里就说工伤就只有770元每月。厂里这样做合适吗?我又该怎么办?

其他 2008-11-01 17:4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厂这样做不合法!工伤治疗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如厂里不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或想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如满意请采纳!
  • 不合法,你可申请劳动仲裁.
  • 按规定,工伤治疗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你与用人单位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当然不合适,不但不合适还违法,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当然也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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