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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给一家人装修,当时合同价为41000元,后又增加市场价2000元储物柜及写字台各一家具。工期快到尾声时,对方单方面提出要结束合同。并另外找人完成了工程。现在的问题是,作为农民工的老公为他们家装修所提供的人工及商品远远超出了他支付的费用(对方只支付了18000元)——为此,他现在尚欠有外债,到处找人说情,别人才同意明年付。为此,我们曾试着与对方沟通,并明确表示,愿意找装修业内10家公司,哪怕以最低价算,如果我们所做的东西超过18000,对方补足。如果足够,我们绝对从此绝口不提此事。对方本来答应,但又出尔反尔,而且,无论费尽口舌,就是不愿意接受此建议。因为对方家里男人上班较远,平时家里只有一女人,又只有晚上在家,为免误会,我们只好白天来到其单位讨要欠款。并曾偿试请其单位同事劝其与我们和解,但对方坚决不肯。并且态度非常蛮横。当时,我们曾咨询过劳动监察部门,讨要债务时,110来过,听我们诉说内情后,说只要无过激行为便无不当。只是,有一次,老公曾持一写有“某某某,装修不付钱,还钱”的牌子,在其单位门口两次,大概十来分钟。现在我们想知道的是,对方告我们“损害名誉权”,请问,我们损害到其名誉了吗?我们这笔欠款是否有理由继续索要?我们的态度是,只要对方愿意请公正的第三方出来合计我们为对方装修项目,算多少是多少,如果所付款确实足够,我们不再追问一分钱,并愿意向对方认错。但如果,不够,我们希望对方付清所欠债务。这样,合理吗?

其他 2015-05-05 07: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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