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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五岁女儿在幼儿园上厕所,由于是、地上有水滑到,摔伤脸部约两厘米的伤口,缝了六针,但学校只给治疗,不给予赔偿,我觉得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

其他 2010-07-26 00: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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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你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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