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小华到A公司上班担任某部门经理职务,签定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02月20日至2011年02月19日,试用期期限自2008年02月20日至2008年05月19日,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3200元/月,试用期满后4000元/月; 在05月19日,公司以小华不能胜任某部门经理职务为由,公司提出如果小华要在这里继续工作,就必须接受公司对他的岗位调整,重新签订第二次三年固定期限降职降薪的《劳动合同》,且要求小华在《说明》(详见附注)里签字。由于小华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又因考虑到自己找份工作不容易,只好顺从了公司的安排,签订担任某部门主管职务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05月20日至2011年05月19日,试用期期限自2008年05月20日至2008年08月19日,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2400元/月,试用期满后3000元/月; 在08月19日,公司又以小华不能胜任某部门主管职务为由,公司以小华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为由,“合法”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华很生气,认为公司与他约定两次试用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第19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此要求向公司讨个说法。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说明》已经终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第3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履行与第一份没有任何关系。 这份《说明》能终止第一份劳动合同的履行吗?小华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注: 说 明 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2008年02月20日至2008年05月19日的试用协议。 甲方:公司(盖章) 乙方:小 华 2008年05月19日 2008年05月19日

仲裁 2008-11-02 23: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