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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村村民,96年开始承包我村社集体一座荒岭(承包合同也是荒岭)二十多亩,承包合同期限期为无限期 。承包期内经过我的土地改良,把原来的荒岭种上果树,建有养鸡场,变成了现在的果园(园地)。现因有一高速公路经过,被征用几亩地,按照荒岭的土地补是八千多元一亩,现在是按照经我改良后的园地补偿三万多元一亩。我想咨询一下:原来一座荒岭,经我劳动改良成园地,现在按园地补偿比荒岭补偿多了二万多块钱一亩,我承包户在提高的这个补差上是否也应得到补偿?

其他 2010-07-25 23: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对土地的改良作出了贡献,你可以要求村集体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予以考虑。
  • 根据我国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征地补偿费分成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安置费归安置单位,如不需安置,归被安置人本人;青苗费等归所有者。你对土地的改良作出了贡献,你可以要求村集体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予以考虑。
  • 这个园地补偿费应该属于你所有。需要帮助,请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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