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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张华是个体劳务队负责人,2008年带领部分农民工给某施工企业打工,承包路基土方工程的劳务分包部分。其合伙人李某发现从中没有利润,便在中途2009年撤出。张华与其合伙人李某清理账务后,张华给李某打下一张30多万元的欠条,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只是口头承诺在施工企业返还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以及质量保证金后偿还此欠款。2010年6月,李某以张华拒不还款为由将张华告上法庭,法院裁决要求张华还款。而此时张华承认债务的存在,但因抵押在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没有到期,手头暂时无力偿还该笔欠款,因此向法院和债权人请求延缓支付。但法院以张华拒不还款为由将其拘留关押15日,没有通知张华家属等任何人。施工企业以为张华失踪,派人四处打探,结果发现张华被关押在拘留所。问明原因后,施工企业按照法院提出的条件同意暂时替张华支付10万元的保证金以释放张华(因其在工地还有施工任务)。此时法官又说,必须经起诉方李某同意后才能释放。结果李某没有同意,并要求张华一次性偿还所有欠款才能释放。于是,法院在关押张华15天后,没有释放张华,又继续关押了15天。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

诉讼 2010-07-26 0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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