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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判决1996年10月下达,判决由债务人偿还债权人10万元,限15日清偿,如债务人无力清偿时,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债务人没有清偿,法院也没有对债务人执行任何东西,甚至说找不到债务人,但每次通知,债务人都也到了法院的。债务人也在法院与债权人达成过协议,但是终究没有履行。 法院查封了担保人的单位福利分房,并直到2006年4月,按月和一次性的扣划了担保人的退休工资共计43800元,现在法院依然不去执行债务人,总是说找不到其本人,也找不到他的财产,不再找债务人执行了。却又下执行裁定,要拍卖担保人一家6口的唯一的房屋。请问: 1、法院判决生效后,在被执行过程中,担保人在被扣划工资的时候,该标的能计算利息吗?如何计算? 2、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执行中达成协议,担保人还需要承担哪些的责任?债权债务人双方我协议没有履行,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3、应该怎么计算执行过程中的利息?还有别的费用吗? 4、该房屋系担保人夫妻共同的唯一的房产,可以拍卖吗?

案件执行 2010-07-26 09: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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